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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企业注册指南
发布时间:2018-4-9 14:38:41 浏览次数:1856 打印页面

阿联酋执行自由经济政策,无任何外汇管制,基本页没有什么税收,即使有,页很低。在阿联酋从事贸易、投资、承包劳务的那个业务都是经贸活动。外国人在阿联酋从事这三项业务活动,均须执行《公司法》和《商业代理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必须按本企业注册指南办理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后加入工商会,成为法人,享有同阿联酋资本公司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所不同的仅是申请注册公司时,经营活动的表述不同。这主要是为确定注册的公司营业范围。如注册的事贸易公司,就可以警醒贸易活动了;如注册的事投资建厂,就自然享受投资环境一章中的优惠,至于怎么投资,用什么技术,资本多少,那都是与合伙人具体商谈的问题。如注册的事承包公司,还需要按照阿联酋方面对不同等级的公司,自爱资本、技术力量和业绩方面的要求去申请公司等级。如想承包项目如水电、道路等项目,在取得公司等级后,再凭借公司的技术实力与业绩,去申请承包专业项目的资格就行了。只要上述手续办理完成,才能开始营业。否则,公司会受到眼里的制裁和处罚。

第一部分 良好的投资环境

阿联酋成为还玩地区重要的毛衣中兴,有以下几点原因:

有利于发展国际贸易的优越地理位置,便于联系东西方的国际海运枢纽,方便国际货物运输。

阿联酋执行自由的经济发展政策,鼓励国内外资本在所有领域进行投资。

无论对私人、公司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免除利润所得税。

在阿联酋有众多的世界大银行分支机构,企业投资资本和获得的利润可自由汇出而不受任何限制。

进口食品、本地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有关设备免征关税,出口和在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阿联酋事海湾6国关税同盟成员,对一般商品进口,征收5%的关税。

所有在阿联酋居住的人口,可自由出入境和在境内自由流动。

自由经营经济贸易活动,位投资者提供优良的环境并得到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保护。

对投资与工业的用地,仅收取象征性的租金;企业和个人所用的水、电、天然气消费价格低。

有发展经济所需的现代化、全新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多个大型现代化的国际机场,可起降大型民用和商业飞机;使用世界领先技术建成的现代通讯网络;装备先进的现代化的港口。

又在社会生活和服务方面为人们提供便捷服务的现代化设施,如:

众多的私立和巩俐学校面向社会各阶层,并可用阿拉伯语、英语、德语、印度语、法语和其他语言授课;私立和巩俐的大学还未外国人提供高等教育。

有大型的国际展览中心、购物中心和商业市场。

通过私立和巩俐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

提供充分的现代休闲、旅游、娱乐设施,如沙滩、体育俱乐部、高级的旅馆和饭店、总舵的公园、公立和私立的图书馆、书店、影院。

现代先进的公路网络和交通管理系统。

十二、此外1997年阿联酋建立了向工业投资者提供方便和贷款的基金会。位投资者提供资金资助。在阿联酋进行工业投资,投资者在投资之前还可获得包括技术、信息方面的咨询和支持,甚至可为4其担负部分可行性研究费用。

第二部分 阿联酋管理经济活动的法规

有关商业行为《1993年联邦第18号法》低23条规定:除按照《商业公司法》并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现找好阿联酋籍公民位合伙人外,不允许任何外国公民在阿联酋直接从事商业活动。

省局《商业公司法》(即《1984年联邦法第8号》及其后的修正案)第22条规定:由于本法及其它法律规定仅限于阿联酋公民可从事商业行为,任何其它国家公民在阿联酋商业活动,必须寻找一个或者多个阿联酋籍合伙人并与其注册一个公司,这些合伙人在公司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1%。

《商业公司法》(即《1984年联邦法第8号》及其后的修正案)第5条规定:所有在阿联酋建立的公司必须采用以下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普通合伙公司(GENEAL PARTNERSHIP)

简单有限合伙公司(SIMPLE LIMITED PART)

盒子公司(JOINT PARTICIPATION ‘VENTURE’)

公开合股公司(P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

不公开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STOCK COMPANY)

责任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股份合伙有限公司(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商业公司法》(即《1984年联邦法第8号》及其后的修正案)第314条规定:

允许外国公司在阿联酋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但必须有阿联酋公民“代理”。如“代理”是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是由阿联酋公民组成。“代理”仅承担为被代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而提供的必要的服务,而不参与投资和管理,更不承担公司营业上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阿联酋《民法》第92条规定,法人实体包括所有依法成立的组织和企业。

1996年第9号《商业注册法》及其后的修正案规定,除非经酋长豁免,任何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关于阿联酋工商会的《1976年第6号法》及其后的修正案——《1984年第1号法》规定:无论阿联酋人或外国人,无论他们是以个人、还是以公司和机构出面,页不管他们所经营的业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所有在阿联酋从事商业、工业、金融业及承包工程业务,他们必须先加入工商会成为正式成员。也就是说,无论是公民还是外国投资者,即所有自然人或法人,他们要在阿联酋经营任何想经营活动,必须事先获得营业许可。

第三部分 在阿联酋申请营业执照所需文件

阿联酋本国独资企业(100%本国人)

选择公司名称(有工商会批准);

用于从事业务活动的公司总部的租房合同;

护照复印件及本人照片;

经营活动的描述[确定公司专业范围];

有些行业在申请营业执照前,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填妥的营业执照申请表(市政府当局印制的),企业登记,工商会办法的“会员证书”;

外国独资企业(这种企业营业范围有限,如承包公司,只能从事有资格公司不能承担的,如技术咨询方面的业务)

公司名称(有工商会批准);

经营活动的描述(有些行业营业执照的申请还需有关部门的批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些行业只能由本国人从事);

和当地代理人[担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代理合同;

用于从事业务活动的公司总部的租房合同;

护照复印件及本人照片;

填妥的营业执照申请表(市政府当局印制的),企业登记,工商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商业公司(本国股份至少51%)

按照《商业公司法》规定选择的公司名称(有工商会批准);

经公证的盒子协议(本国股份不少于51%),协议不得违反《商业公司法》的有关公司类型和法律地位的规定;

用于从事业务活动的公司总部的租房合同;

护照复印件及合资人的照片;

经营活动的描述(有些行业营业执照的申请还需有关部门的批准);

有阿联酋当地银行出具的投资双方按各自比例存入银行的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

填妥的营业执照申请表(市政府当局印制的),企业登记,工商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在经贸部登记的合资协议。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采用母公司名称(由工商会批准);

分公司经营活动的描述(有些行业营业执照的申请还需有关部门的批准,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母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

经公证的与当地担保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

经公证的母公司“保证书”,承诺将承担分支机构的所有经济责任;

经公证的母公司做出的关于阿联酋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经公证的该国有关部门所出示的证明该公司是按国家现行法律所注册的企业的文件,同事还要说明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本数额以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和权限;

经公证的母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副本;

经公证的母公司的最近两年经过认可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损益表及其它有关资产负债表的解释;

母公司在阿联酋以外的抓哟经济活动及经营业绩;

经公证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权限说明,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及照片;

如果当地人位自然人,则需附上他本人的护照副本及照片;如果当地担保人是法人,则应附上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该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能够说明该担保人的所有合资人均为阿联酋本国人的官方证明文件;

分支机构预计的雇员人数;

分支机构的资本金不得少于250,000迪拉姆;

所有文件必须由经受权的法律翻译机构翻译成阿拉伯语,并由阿联酋司法部公证。

指定商业代理(独家经销商)

如果外国公司不希望申请执照,产品又想进入阿联酋市场,可以按照关于商业代理的《1981年第18号联邦法》及其后的修正案即《1988年第14号法》的规定,指定商业代理。商业代理自爱指定的代理区域内通过独家销售来推销外国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外国公司与商业代理签订有关协议:协议须在经贸部登记。

外国公司可以在阿联酋全国只指定一家代理,也可以在每个酋长国各指定一家代理。

注:油管上也代理的规定请参见《商业代理法》。

第四部分 阿联酋公司注册申请营业执照的程序

生情人首先应获得有关酋长国工商会对其所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的批准,然后向当地市政府当局递交营业执照申请表及申请营业执照所需文件部分提到的文件。

市政府当局所属的“营业执照委员会”审议营业执照盛情表及有关文件,如判定该申请还需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则通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向有关部门提供更多的文件及解释。

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当局批准申请后,市政当局函告工商会,并通知申请人向工商会中请并履行入行手续。

申请人向工商会提交入会申请,工商会按市政当局的批准审核申请,并要求附上所有曾递交市政当局的文件副本。

申请人在取得工商会办法的“会员证书”后,向市政当局申请企业登记。

市政当局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前,须实地走访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并确认申请人在广告、安全、卫生方面符合市政当局的规定。

如果盛情注册的事贸易公司,申请人在取得商工会颁发的“会员证书”后,市政当局将指示生情人去经贸部。申请人在经贸部旅行公司成立的登记手续。

如果申请注册的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人须向经贸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执照所需文件部分规定的所有有关文件。经贸部会同市政当局和工商会将申请提交有关酋长国的执行委员会(即酋长国政府)审批。

营业执照每年须重新审核。

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人须在劳动部申请开立“公司卡”,提出所需雇员数量。批准后即可招募雇员并去移民局办理居留手续。

另需有关部门审批的行业

审批部门

公司或企业所经营的范围

酋长国执行委员会

1.贸易;2.公司代理;3.旅游;4.服务;5.租船及海事代理;6汽车俱乐部;7.飞机租赁;8.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内政部

1.运输;2.驾驶学校;3.钥匙及印章制作;4.消防,警报和安全设备;5.;6.二手车零件,汽车维修,租车

司法部

1.律师事务所;2.法律文件翻译;3.法律咨询

劳动部

1.招聘;2.社团;3.托儿所

交通部

1.陆运;2电讯设备维修(注:营业执照需每年审批更换一次)

经贸部

1.保险及保险咨询;2.经纪人;3.检验,损失评估

文化部

录音、录像带商店;2.软件进出口、销售;3.书店(书、报、杂志);4.;5.广播、电视、戏剧、电影制作和艺术工作室;6.展览的组织、管理 7.出版印刷及相关服务;8.广告宣传;9出资文艺团体;10音乐、演出;11.公司标志及礼品制作;12.名片、贺卡、广告印刷(注:营业执照需每年审批更换一次)

农业部

1.兽医;2.兽药;3.农业、渔业生产的相关行业(注:营业执照需每年审批生换一次)

 

酋长国石油部

1.陆上和海上天然气及油田服务;2.路上和海上钻井

卫生部

1.药品;2.药房;3药店;4.私人诊所;5.医学实验室;6.医院(注:营业执照需每年审批更换一次)

酋长国港务局

1.海关;2.海上服务、造船、修船、船舶检验

酋长国海关

清关、货运代理

酋长国民航局

空运货物

计划和城市规划部

土木工程和建设咨询(注:营业执照需每年审批更换一次)

酋长国工业总公司

开设工厂(注:营业执照需每年审批更换一次)

中央银行

1.银行;2.股票、证券、金融投资;3金融咨询;4.货币兑换;5.银行代表处(注:营业执照需每年审批更换一次)

邮政局

快递服务(注:营业执照需每年审批更换一次)

工商会

组织展览

 

 

公司法

(一)简介

  《阿联酋商业公司法》(1984年法案第8号)于1985年1月1日生效。但其实施延迟了。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此法,在1988年12月26日又通过了阿联酋联邦法案1988年第13号(刊载于1989年1月8日《联邦官方公报》)。此法并未对前法做实质性的更改,主要目的是把对各类型公司建立与监督管理的权力从联邦政府下放到各酋长国。

  阿联酋经济贸易部为了执行《商业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而颁布的具体实施细则于1989年9月30日正式生效。

  阿布扎比酋长国已开始依据《公司法》,接受当地组建的公司有关注册与变更的申请。阿布扎比政府已采纳经贸部制定的合营公司、有限合营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规定。其它酋长国采用的程序尚待考察。

  《公司法》涉及广泛,有329项条款。除明确了可依据该法在阿组建公司的实体形式外,该法还涉及合伙人、股东及其他与公司有关人员的权力与义务;公司的变更、兼并与清算问题;以及政府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问题。

  《公司法》对在阿组建的商业公司或是在阿开展主要业务的公司都同样适用。

  《公司法》规定所有在阿联酋建立的公司必须采用以下七种公司形式之一:

  1.普通合伙公司 (GENERAL PARTNERSHIP)

   2.合伙有限公司 (LIMITED PARTNERSHIP)

   3.合资公司 (JOINT VENTURE)

   4.公开合股公司 (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

   5.不公开合股公司 (PRIVATE JOINT-STOCK COMPANY)

   6.责任有限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公司法》第6条款规定了如果一个公司不采用以上七种形式中的任何一中,将被视为无效。

  《公司法》允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注册。

  (二)《公司法》中的一些基本规定:

  总则

  "公司"在《公司法》中的定义是:在两个或多个人之间签订的愿意共同参与一个以谋利为目的的经济冒险行为,并共同分摊由此产生的盈利与亏损的合同(这个定义并不包括独资公司)。

  除合资公司以外,公司的基本章程以及其它变更要用阿拉伯文写明并由有关官方机构证明,否则无效。基本章程以及补充修改都要在贸易注册机构注册。没有注册登记的基本章程应被第三方视为无效。

  除合资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都应成为法人实体,并且只有在注册机构注册后,才能履行其职能。官方文件将在经贸部的公报中刊出。

  合伙人的股份可以用现金,也可以实物代替。如果在基本章程中有所规定,则以实物入股的合伙人可免于偿付损失。

  基本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各合伙人所分摊的盈利与亏损的比例。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合伙人分摊的比例按照他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而定。若章程中只明确了合伙人分摊盈利的比例,那么他分摊亏损的比例与分摊盈利的比例相同。

  《公司法》第22条款规定,除阿联酋公民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外,成立公司须有一个或多个阿联酋籍合伙人,而且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股份不少于51%。

  《公司法》所允许的各类公司的主要特征

    1.普通合伙公司:

   普通合伙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的一切责任。任何有矛盾的协议对其他方均无效。

    所有合伙人都必须是阿联酋公民。因此,普通合伙公司只能由阿联酋公民组成。

    公司的名称应由所有合伙人,或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名字组成。

    普通合伙公司的基本章程应包括:各项规定,特别应注意公司的名称,每个合伙人所占资本与股份的情况;公司管理情况和授权签字人的姓名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力范围;盈利与亏损的分摊比例。

    《公司法》第31条款规定,不得以强制手段强迫合伙人以其资产抵偿公司债务,除非得到强制执行的法令,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加入普通合伙公司的一方,在其成为合伙人之前和之后,都应同别的合伙人一起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合伙人中任何相矛盾的协议,其他方可不予以接受。退出合伙关系的合伙人,在其宣布退出之后,就不再对合伙关系有所影响。

    合伙人转让公司的股份,不应向债权人推卸其对公司的责任与义务,除非债权人同意。

    合伙公司的管理应由所有合伙人参与执行,除非公司的基本章程中或在某一单独的合同中赋予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或是一个非合伙人的经理人行使管理的权力。除非在基本章程中对经理人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否则经理人有权实施符合经营目标的一切行为。

    第43条款规定,除非得到合伙人的批准或基本章程中有明文规定,否则,经理人不得超越其正常的职权范围,不能动用或抵押合伙公司的资产。

    2.合伙有限公司:

    合伙有限公司使由一个或几个完全负责公司债务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即(积极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只承担其入股资本责任的股份有限合伙人即(隐名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公司。所有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必须是阿联酋公民。

    公司的名称应由共同责任合伙人的姓名组成。股份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可不包括在公司名称之中。

    根据《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合伙有限公司从共同责任合伙人角度看应等同于普通合伙公司,对普通合伙公司的管理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公司。隐名合伙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只限于其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隐名合伙人不应干预公司与第三方进行的经营活动,即使他被授权这样做。如果隐名合伙人违反了这项规定,那么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此外,若其所做的经营活动使他方毫无疑问地认为他是一个积极合伙人,那么隐名合伙人应以同积极合伙人同样的方式承担责任。

    3.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联合分摊商业经营或以合伙人中一人的名义从事的商业经营中的盈利与亏损的公司。(这种公司可看作是为承担一个或几个特殊项目而组成的一个特别联合体。)合资经营合同应阐明合资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盈亏的分配原则。

    第三方拥有对与其达成交易的合资企业中的一个合资方进行追索的权力。然而,如果合资方通知第三方合资企业的存在,那么合资企业将被视为一个实际的公司,所有合资方应共同向第三方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合资企业并未要求在贸易注册机构注册或者公开宣布,因此,根据本法,其不能成为法人。

    4.公开合股公司:

    合股公司是将公司资本分为等值的可转让股份的公司。合伙人(股东)只对其入股资本承担责任。"合股公司"字样须加在公司名称之后。

    公司的资本不应少于一千万迪拉姆,每股不得低于一迪拉姆且最多不得超过一百迪拉姆。

    合股公司只有在发起人不少于10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允许成立。但联邦政府或酋长国政府可在发起人少于10人的情况下成立合股公司。

    申请成立合股公司,应按规定填写表格,连同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一起交给酋长国有关当局,酋长国有关当局将成立一个由经贸部及有关当局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研究申请,并应在14天之内告之审查结果。如果成立公司的申请得到批准,有关当局将颁布公司合股许可的命令,在国家官方公告上发表,并将此决定通知经贸部。在此决定公布后,公司发起成员应开始邀请认购公司股份的程序。发起成员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资本的20%,也不得超过45%。

    合股公司只有在其股份全部认购完毕后才能算正式成立。认购者认购的金额应存入银行中公司成立项下的帐户上,股金只有当公司在贸易注册机构注册之后,并接到公司董事会的指示时才能转让。

    在认购截止30天内,发起成员须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首先选出第一届董事会并指定审计师。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7天内,发起成员应向经贸部申请宣布其公司成立。经贸部将依据法律,在提交申请函后30天内,颁布公司成立法令,并在官方公报上连同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一起发表。董事会在宣布公司成立后的15 天内,安排到注册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公司的管理权在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应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十二人。董事的任期不应超过三年。董事可以当选多任。大多数董事应为阿联酋公民。董事会应在其成员中选出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必须是阿联酋公民。

    每家公司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经贸部提交一份由董事会主席签字的董事会名单。

    除了《公司法》或在股东大会中通过的公司章程中赋予的权力外,董事会应拥有执行符合公司利益的商业活动所必需的一切权力。然而,不允许董事会缔结超过三年期限的贷款协议,也无权抵押公司的财产,除非这些权力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或在公司的目标中有所体现。除这两种情况以外,进行此类活动须以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为前提。

    董事会议的备忘录应记入特别的登记簿,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与董事会的秘书签字。

    《公司法》对召开通常的董事会议、非常董事会议以及任命审计师、增加或减少资本、股份转让等方面均有所规定。

    第164条款允许通过转让股票把股份抵押给受押人。除非在抵押契约中另有规定,否则受押人有权领取股息并享有股份中的权力。

    5.不公开合股公司:

    发起人不少于三名的前提下,可组建一个不公开合股公司。不公开合股公司的股票不公开认购。公司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迪拉姆。发起成员要自己认捐全部资本。关于公开合股公司的有关规定,除公开认购股票之外,都适用于不公开合股公司。

    6.责任有限公司:

    责任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合伙人数不得多于五十人,也不能少于二人,他们的股份是不可转让的。每位合伙人只是以其在资本中所占的股份向公司负责。"责任有限公司"的字样应写在公司名称之后。

    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

    (1)至少51%的股份应由阿联酋公民持有;

    (2)最初发行的股票与实收股本不得少于十五万迪拉姆,个人股金至少为一千迪拉姆。当公司成立时,所入股份的每股股金应全额支付。

    (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代表他方从事金融、保险或任何涉及现金投资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注册机构注册之前,不应开展任何商业活动。

    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中须规定公司的目标、合伙人姓名及其国籍、资本金额、各合伙人在资本中所占的比例、经理人的详细情况、公司的期限,及分摊盈利与亏损的方法。

    公司应在其总部保存一个记录如下内容的特别登记簿:

    (1)合伙人姓名及其居住地、国籍;

    (2)每个合伙人拥有的股份金额与数量;

     (3)有关股份交易成交情况和日期。

    在每年1月份,公司应将详细登记过的特别登记簿连同补充修改一起提交给经贸部和所在酋长国的有关机构。

    依据官方文件,合伙人可将股份转让给另一合伙人或其它方。这种转让只有在公司的特别登记簿和商业注册机构登记之日起方有效。公司不应拒绝把转让记入特别登记簿,除非它与公司的基本章程相抵触。但无论如何,转让股份都不能导致阿联酋籍合伙人在资本中所占份额少于51%。

    公司的经理或经理们(最多五位经理)被赋予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经理(们)可从合伙人中选出,也可从其他人中选出,亦可根据公司的基本章程的规定或另一单独合同指定,任期可长可短除非经理的权限在基本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其可有充分的权力处理公司的事务,其行为对公司应有约束力。

    经理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准备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帐及年度报告。

    此种公司虽然没有董事会,但如果合伙人超过七人,则可以在基本章程中指定一个由至少三位合伙人组成的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会可审查公司的帐簿、文件和进行盘点。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指示公司经理提交他们的活动报告和控制预算。

    条款中特别规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股东全体会议。

    股东的债权人可获得法庭查封股东股份的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要在出售股份的方式上达成共识。否则,股份将以拍卖的方式出售。

    股份应交给已故合伙人的继承人。但基本章程中如有关于因合伙人死亡而要求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仍然有效。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股份合伙有限公司由(1)以其全部资产共同承担公司责任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和(2)只负责其在资本中所占股份的持股合伙人组成。共同责任合伙人必须是阿联酋公民。

    公司的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迪拉姆,资本须分成每股金额相等的可转让的股份。

    有关合股公司组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合伙公司。所有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及其他发起成员应签署公司的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

    公司的经营管理应由一个或多个共同责任合伙人承担,并在基本章程和组织章程中注明受委托进行管理的人员的姓名及其各自的权力。不是共同责任合伙人的持股合伙人,即使他们拥有授权,也不可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事务。但他们可以在公司章程所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

    公司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人组成,他们是由股东大会从持股合伙人或其他人中指定的,任期一年,并可根据公司的基本章程的规定连任。共同责任合伙人在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没有选举权。

    委员会应监督检查公司的业务情况。为此,委员会可以要求经理们提供其管理情况的报告,也有权检查公司的帐目、文件和进行公司财务的盘点。如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发现重大问题,委员会可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法》中有关合股公司在股份、召开股东大会、指定审计师,以及帐目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有限合股公司。

    8.公司的解散: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散。法院也可根据合伙人的要求,在裁决其合理后,解散普通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或合资公司。

    除合资公司以外,公司解散的声明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注册机构登记,并在当地的两种阿拉伯日报上刊出。公司的解散只有在其发表解散声明之日起对第三方才能生效。

    公司一旦解散,清算工作就要开始进行。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应维持其法人实体,直到清算工作全部结束。"在清算中"的字样应特别与公司名称一起注明。《公司法》中关于清算人和他(们)的权力与任务有明确的规定。

阿联酋公司注册特点:

1、没有当地的合作伙伴也能拥有百分百的所有权;2、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都是零税收;3、百分百资本和利润的汇出;4、没有强制性的记账、审听等繁杂的程序;5、对客户的是否存在没有要求;6、使用当地邮局地址;7、小公司也能进行注册申请;8、只有官方的费用;9、注册的手续一天能完成,只需准备很少的文件资料;10、任何一个国家知名的银行账户都能够使用;11、对股东董事没有国籍的限制。

注册一个迪拜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注册迪拜公司流程1.公司名称查册2.客户提供资料(股东及董事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有效住址证、注册资本、股份分配比例)3.付款(按双方商定价格支付相关费用)4.签署全套文件(安排所有股东到指定地点签署全套文件)5.政府审批过程(约10个工作日可以完成审批手续)6.制作文件盒(文件盒内含章程、股票本、记事册、印章等)7.成立公司完毕(领取全套资料)

注册迪拜公司的费用:28000元(拉斯海马 离岸)注册迪拜公司的时间:30个工作日注册迪拜公司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个人简历2.股东、董事的护照公证本(需要阿联酋驻北京大使馆认证)3.银行资信介绍函4.3个月内有效的地址证明5.注册成立公司和办理银行开户的授权书(需要阿联酋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在香港成立迪拜公司可以开香港账户,方便接受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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