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规则”禁止电子零售商“直接或间接影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沉迷于可能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的任何商业行为。
规则草案还规定,任何电子商务公司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虚假地以消费者的名义陈述自己或以商品名或服务发表评论,或者歪曲或夸大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或特征。
该部提议,每个电子商务实体都必须在收到规则通知后的90天内进行注册,并且必须确保发起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
此外,他们将必须显示卖方的详细信息,包括其业务的身份,法定名称,主要地理位置,网站名称,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网站上的其他联系信息。
根据拟议的规则,每家电子零售商公司都必须在其网站上发布申诉官员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用户投诉的机制。申诉官员应在一个月内处理投诉。
商务部表示,这些公司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电话、电子邮件投诉登记服务,并提供投诉号码以追踪投诉。
官员们说,由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是该部的主要任务,因此规则将主要集中在公司如何不能让他们搭便车上。因此,电子商务公司必须显示他们与卖方之间有关“退货,退款,交换,保修/担保,交付/装运,付款方式,申诉处理机制”的合同条款,以使消费者能够明智的决定。”
拟议的规则还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公司未能按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或有缺陷,错误或伪造的产品交货以及不合符所宣传的特征,则必须接受退货并且必须在14天内满足退款要求。
该规则禁止任何电子商务实体进行不公平的广告宣传,并确保广告与商品的实际特征一致。它还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可识别信息”的责任放在了电子商务平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