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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人登记管理的必要性 |
| 发布时间:2015-11-9 13:39:22 浏览次数:3718 打印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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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岸公司注册的时候我们知道公司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这种经济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经济管理体制下,不论是微观经济的个体公司独立利益的实现,还是作为宏观经济的国家全局利益的实现,都要求建立公司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体讲: 1.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公司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国营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同时,集体公司、股份公司、外资合资公司以及私营公司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公司数里大大增加,一些事业单位也在从事经济活动,同时,随着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各种所有制之间的界限被打破,涌现了一大批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新型企业或公司集团。这种百花齐放、百炯争流的局面,对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但是,也给我们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譬如,公司的组建是否合乎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范,等等。这些问题都要在公司法人登记管理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2.随着商品经济管理体制的确立,国家正在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改革公司的经营机制,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以改变过去那种政企不分的状况。改革后公司的责、权、利等,需要通过确定公司法人资格,加以具体化、规范化。 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个新的运行机制扩也要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确认公司的法人资格,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取缔非法经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来实现经济的良性运行。因此,实行公司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对全民、集体、联营、外商投资公司、私营公司以及从事公司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和有偿服务的科技性社会团体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法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才能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审查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和从事社会需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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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商标使用与证据保存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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