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双方与1994年7月18日在新德里签署反双重征税协定,该协议对于中方投资印度的税务筹划、税务负担、利润汇回等有着重要的影响,改协定是中国企业投资印度之前需要做足功课的必读文件之一。
印度政府2018年2月7日同意对中印之间的反双重征税协议进行修改,影响了大批在印度的中资企业。此次印度方面拟议中的修改,着力点在于促进税务情报和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以期在基于国际标准的前提下,提升双方税务征管机关的效率。
印度商业市场环境而言,目前允许的融资方式除了通过股本融资、对外借贷之外,还允许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以及外部商业借款(ECB)的方式进行融资。当然,ECB这种融资方式除要满足印度2013年《公司法》的合规性要求外,还涉及到外汇管理规定,如印度1999年《外汇管理法》。
债务性融资,以公司作为借款人一般需要承担利息,在很多情况下也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股权性融资,公司一般需要让出其部分股权,而股东是享有对公司利润的分红权的。
与大多数国家相仿,印度税法允许将利息作为成本来进行税务抵扣,而不允许将股息进行抵扣。现实中有些企业为了避税,通过所谓的资本弱化,也就是在公司的“债股比”上做文章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
此外,现实中还有大量跨国经营的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或不完整,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人为地将利润由高税率地区向低(无)税率地区转移,从而最大限度地(甚至在旧体制下合法地)避税,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税收是印度财政的重要来源。为了应对企业尤其是那些跨国公司采取资本弱化的方式来逃避其纳税义务,印度税务机关制定了新的细则,对类似行为进行限制,如果印度公司或者外国公司在印度的常设机构对其境外的关联方支付的年度利息超过了1000万卢比,那么印度的税务机关仅允许的最高抵扣额将被限制在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30%。而此次印方着手中的对反双重征税协议的修改,重点之一即是意图引入和执行BEPS计划。
近年来,印度多项政策的改动和立法行为都是着眼于税收方面的“开源节流”。如统一的“GST”税制改革,以期实现税基的扩大和提高征税效率。破产法修改也是想快速使得不良企业可以迅速出局,从而促使经济的良性循环,反过来也会扩大印度财政收入,使得政府可以有资金来完成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福祉的提升。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税务问题作为一个需要宏观考虑结合微观分析的问题,对于那些投资于印度的中国企业,也要注意中国国内关于国际税收的立法和政策动态。根据中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既可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也可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汇总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对境外的股息所得可抵免不超过五成的外国企业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结合印度2018财年关于税务的规定,对于年营收在25亿卢比以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30%削减到25%。而绝大多数在印度的中资企业目前的年营收是低于25亿卢比的,对于这部分企业而言,印度针对中小企业的减税措施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印度所得税的降低可能会对利润汇回中国境内产生消极影响。
在原有税制下,印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加上各种附加税之后约33%,导致在印度缴纳的所得税超过了中国税收抵免的限额,因此,利润汇回中国境内时无需在中国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印度所得税税率降低后,考虑到有些中资企业还在印度享有其他的税务优惠,如果在印度合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我国的标准税率25%,则意味着印度利润汇回中国时可能需在中国补税,从而降低中国企业回流利润的积极性。但是,如企业选择“不分国不分项”,则可以通过搭配低税率国家的利润起到“中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抵免。
相关链接:印度公司注册 印度工厂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