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投资法规、劳动法规及税务
印度尼西亚劳动环境与相关法规
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评估时,多将注意力放在公司与税务相关法规上,而忽略劳动法规的重要性。我国企业对东南亚国家进行投资,多为利用当地丰沛且相对廉价的劳动力,但若忽略对当地员工应有权益的维护,将可能引发劳资纠纷, 除影响公司之正常营运外,对公司潜在商誉及企业形象的负面影响亦将难以评估。因此,我国企业前往印度尼西亚投资时,须对该国的劳动环境与法规有基本的认识。
劳工权益
印度尼西亚「13/2003 劳工法」对于劳工权益与最低工作环境标准提供保障,并订定退休金与薪资报酬给付的相关规定。虽然该法赋予劳工罢工的权力,但也要求罢工行动必须合法、和平与遵守社会秩序。印度尼西亚并已接纳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制定的主要劳动条款,其中包括劳工集 体协商权益、男女同工同酬、组织工会的自由与对工会权利的保障、最低劳动年 龄等。
薪资与福利
印度尼西亚薪资标准是由各省之薪资委员会分别制定,除省级薪资标准外亦有省内各地区之薪资标准,地区级的薪资标准可能远高于省级标准。劳工取得之薪资包含最低薪资、加班费与支薪病假/休假。现金薪资须占最低薪资之75%,其余部份多为食饍与交通费补贴。外国公司通常以最低薪资水平的两倍做为起薪,而多数本地公司之薪资水平仅略高于最低薪资标准。
正职员工之退休金原则上依该员工之服务年资计算,但根据印度尼西亚13/2003劳工法第167 条规定,退休员工依公司退休金计划所取得之退休金若低于特定金额(即依同法第156 条规定计算之两倍资遣费加上感谢金及权益补贴金),则差额 部分须由资方补贴。若退休金计划系由劳雇双方共同参与提拨,则雇主应给付予 员工之退休金金额不得低于依同法规定计算之资遣费(即员工若非退休,而改为 被公司资遣时将可得到之资遣费),差额部份仍应由雇主补贴。
十人以上企业或每月薪资支出超过 100 万之印度尼西亚盾企业,须提供包括职业意外、健康与人寿保险之社会安全计划(Jamsostek,Social Security Scheme),而公司的安全计划则由国营之劳工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福利完全由雇主负担。
该计划所包含之范围主要有:
意外保险: 雇主提拨的保险费(月付)依行业别有所不同,共分五大类。
第一类型(主要为纺织业、贸易业、进出口业等)为月薪之 0.24%。
第二类型(农园业、香烟、乐器、油漆等工厂)为月薪之 0.54%。
第三类型(森林业、养殖场、食品业等)为月薪之 0.89%。
第四类型(机械、船舶、车辆等重工业)为月薪之 1.27%。
第五类型(木伐、海鱼捕捉、矿取等工业)为月薪之 1.74%。
死亡(人寿)保险:雇主须按月薪之 0.3 %提拨。
医疗保险:雇主须按月薪之 6%(若已成家)或3%(若未成家)提拨。
退休基金(老年给付):按月薪之5 .7%提拨,其中3.7%由雇主负担,2%由员工 负担。
员工资遣雇主不得任意解聘已开始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之员工,若因生产线停摆或员工不适任等因素,雇主须支付劳资双方皆同意的资遗费;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雇主须报请劳工部(the Ministry of Manpower and Transmigration)核准,始得资遗员工。资遣时雇主须依照员工年资,给付资遗费(severance pay)及感谢金(reward for service),其它与资遣相关的津贴还包括未休年假之折现给付与住房和医疗福利。 依印度尼西亚 13/2003 劳动法第156 条第1 项规定,雇主于资遣员工时,须以员工 离职前的最后一个月薪资为基础,乘上特定基数(依服务年资决定)计算员工应领 取之资遣费,而服务年资与资遣费基数之详细规定如下:
工作期间未满1 年者 = 1 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1 年未满2 年者 = 2 个月薪资 6
工作期间满2 年未满3 年者 = 3 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3 年未满4 年者 = 4 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4 年未满5 年者 = 5 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5 年未满6 年者 = 6 个月薪资 工作期间满6 年未满7 年者 = 7 个月 |